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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电总局首次发文引导广播影视企业上市

2010-08-11

  近日,广电总局印发《广播影视企业上市审核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对广播影视企业申请上市的条件、应提交的材料、申请上市和批复的流程,以及广播影视行政部门审核上市请求的标准等均作了明确、详细地规定。这是总局首次发文引导广播影视企业上市,充分表明了广电总局支持广电行业文化体制改革的积极态度。

  《办法》印发对象为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广播影视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广播电视局,总局机关各司局、直属各单位。《办法》明确指出,其出台的目的是为贯彻落实《关于金融支持文化产业振兴和发展繁荣的指导意见》,促进广播影视企业利用资本市场做强做大,积极稳妥做好上市工作,规范企业上市审核。
   对于申请上市的广播影视企业,《办法》作了明确规定,包括“相关经营范围和投资方向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国务院《关于非公有资本进入文化产业的若干决定》;主营业务属于国家鼓励发展的文化产业项目,符合国家广播影视产业发展规划和布局,具有良好的经营业绩和成长性”等七项条件。《办法》还详细罗列了企业申请上市需要提交的材料,比如“企业基本情况;经中介机构审计的股份公司最近3年或股份公司成立以来的财务会计报告;保荐机构的辅导报告、地方证监机构相关文件及上市筹备情况、目前进展和上市融资方案”等,对广播影视企业上市具有重要规范、指导作用。

  对于广播影视行政部门审核企业上市请求,《办法》要求“按照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相统一、社会效益优先的原则,着重对申请企业是否存在违法经营情形,是否具有广播影视从业许可证等经营资格,近年来遵守广播影视法规政策和配合行业管理情况,股东和战略投资者背景及出资、所占股份情况,是否符合国家文化产业发展政策等进行审核。”

  此外,《办法》明确规定了申请上市和批复的流程,其中要求广播影视企业申请上市必须向注册地省级广播影视行政部门提出审核申请,经省级广播影视行政部门审核同意后上报广电总局。广电总局收到提交的上市申请后,由相关业务司局和财务司提出意见,改革办汇总综合并提出初步建议,经总局分管领导初审后,报总局主要领导审定。